非营利法人的设立,关键不在登记,而在于取得主管机关的设立许可。
目的事业是否属于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,
财产与组织是否足以实现该目的,是审查的核心。
以下情形
我们可以协助 CASES
- 希望新设立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
- 难以判断应以哪个机关为主管机关
- 设立许可申请被要求补正,或已被驳回
- 需要起草章程、事业计划书与收支预算书
- 设立后需要变更章程、变更理事,或因扩大业务而变更许可事项
社团法人与
财团法人 COMPARE
| 社团法人 | 财团法人 | |
|---|---|---|
| 基础 | 人(会员)的结合 | 捐助的财产 |
| 最高决策 | 会员大会 | 理事会(无会员大会) |
| 审查重点 | 会员构成与组织运营体系 | 基本财产的规模与稳定性 |
| 适用情形 | 协会、学会等以团体活动为主 | 奖学、研究、福利等以财产运用为主 |
办理流程 PROCESS
- 01确定主管机关根据目的事业内容确定主管部委或地方自治团体,并事先协商。
- 02起草章程及附属文件按要件起草章程、创立大会会议记录、事业计划书、收支预算书与财产目录。
- 03申请设立许可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,并应对补正要求。
- 04设立登记取得许可书后,在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所办理设立登记。
- 05事后申报完成法人设立申报、固有号码证发放与登记完成报告。
请准备的材料 CHECKLIST
- 目的事业内容设立目的与拟开展业务的具体内容
- 发起人·捐助人名单名单及身份证件复印件
- 基本财产凭证作为基本财产捐助的财产明细及凭证
- 办公场所文件拟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的租赁合同或使用同意书
各主管机关的标准并不相同。即使目的相同,不同部委与地方自治团体对基本财产规模、会员人数的要求也不一样。申请前的协商往往决定成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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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正在筹备设立
只要告知目的事业,我们会先为您研究应当对接哪个主管机关。